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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室大棚中的温室气体收集存储如何立法
碳捕集和封存,是通过从工业或其它排放来源中分离出的CO2,然后将其液化压缩,运往特定地点进行利用或封闭,从而实现与大气长期隔离的技术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,该技术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。目前,我国已在神华、华能、中石油等能源集团主导下开展了多项相关研究开发示范工程。但是,其主要风险是碳泄漏。泄漏的发生,极易危及生态环境和公众生命财产。为此,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制度建设。
一是填补监管真空,建立规制法制。目前,美国、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规,例如美国的《CO2捕获、运输和封存指南》、《安全碳储存技术操作条例》,澳大利亚的《碳捕获和地质封存的规章性指导原则》、《温室气体储存法》等等。由于我国正在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的示范项目日益增多,开展专门立法已刻不容缓,因此,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,尽早出台专门法,不断完善这一新技术的法律监管制度。
二是以协同监管为基础,构建权责明确的监管体系。科学地划分、权责明确的组织制度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保证。美国能源部负责技术研究与开发、演示和国际合作;运输部管理二氧化碳输送管道; EPA监管碳封存对公共卫生和环境的影响。国家对这项技术应用的监管涉及到环保、国土资源、能源、水利等多个部门,但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。提出了环境保护部为协调组织机构,发挥“监管龙头”作用,充分考虑技术特点和相关部门职能,建立协调统一、分工明确、有序的监管体系。
三是加强风险跟踪,建立监管体系。要预防碳泄漏,必须进行风险识别、评估与预警,建立安全的技术管理和可行的应急机制。一是要提前预防,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,将碳封存纳入 EIA体系,引入公众参与,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分析、预测和评估。二要严格论证,建立公平的工程许可制度,审核和综合评价运营主体的进入条件、技术能力、风险承受能力等。三要实时护送,建立风险跟踪监控体系。四是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,确定危险防范区,制定应急预案,确保政府在突发事件中能迅速应对各种风险。
四是落实赔偿责任,建立健全补偿机制。这一技术包括四个方面的责任:一是相关的操作责任;二是由碳泄漏引起的人身侵权责任;三是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责任;四是碳监管不当。碳泄漏不能估量,一旦发生泄漏,巨额赔款就会导致企业破产,侵权者很难得到救济。为此,一方面要对行为人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,规定行为人必须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终止损害,造成损害的人还应负损害赔偿责任;另一方面,应建立损失分担机制,强制承运人承保;其次,还应"以责任推动监管",通过监督问责,确保监管有序、有效、持续进行。